案情简介
周某系上海某塑胶制品公司员工。2007年10月25日,周某工作时从扶梯上摔下致头部外伤,后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周某伤后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某塑胶制品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计133843.46元。经理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了上述医疗费中的67476.77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14日到期后未再续签。2008年10月22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支付一次胜工伤医疗补助
相关报道:
先看人社部官网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一篇新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召开视频会议 动员部署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0BF3F3F1-7087-43A3-8AD5-548DF05765CB&og=4028802023e4c2330123e9a140f60ad7 但对于这次会议所要贯彻落实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解决工伤待遇的方法可以分为协商解决和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但不管哪种途径解决,都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就列出这些规定,方便工伤维权时查询。
1、效力最高级别的
《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最基本、全面的规定,特别是了解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3、查询工伤认定相关的详细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4、自行判断伤残级别,需要查询的鉴定标准
开发区人社局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一、先看几则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有用工事实,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监察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
案情介绍:2008年1月,毛先生在仓山区一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昏迷不醒。工友们将他送到仓山某医院的神经外科住院。工友为毛先生填写病历时,误将其姓名填为孙某。他康复后,发现医院在病历上填错自己的名字。
毛先生要求医院改回来